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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会计硕士(MPAcc)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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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MPAcc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MPAcc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道,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新生所在院系负责复审工作,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五)无论何时,经查证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六)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被取消入学资格者,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医院及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但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始,MPAcc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管理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注册者,作旷课论处,参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未经请假迟到超过四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MPAcc学生的课程学习要求 MPAcc学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MPAcc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第六条 MPAcc学生的选课MPAcc学生要遵守MPAcc项目课程教学安排和选课的规定,进入教学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确因选课不当或不能继续听课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退课(两周之内)。未退课视为选定。严重旷课或无故缺考,成绩按F登记。

  第七条 MPAcc学生的课程考核MPAcc学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的学位课程(核心课)必须进行考试;方向课和任选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MPAcc学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MPAcc学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MPAcc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第八条 MPAcc学生的课程成绩记载 MPAcc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浮动记分制记载。百分制分数、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注:

  (1)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分数之和。

  (2)成绩以A、A-、B+、B、B-、C+、C、C-、D、D-、F形式记载,其中A的成绩等级总量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30%。

  (3)必修环节(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成绩也可采用两级记分制(P、F)记载。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

  第九条 MPAcc学生课程的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MPAcc学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MPAcc项目主任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MPAcc学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MPAcc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教务管理部门及任课教师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

  (三)补考。MPAcc学生如有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时补考一次。如补考合格,成绩按D-记载,并注明“系补考成绩”;补考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四)重修。MPAcc学生在校期间,成绩达不到毕业要求可以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十条 MPAcc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MPAcc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记入《复旦大学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MPAcc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MPAcc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五条 MPAcc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计划规定的各项安排和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其它活动。

  第十六条 MPAcc学生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一月以内须经MPAcc项目主任批准,一月以上经研究生院批准,但一学期连续病假不得超过四周,累计病假时间不得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办理休学手续。请事假一月以内须经MPAcc项目同意,超过一月经研究生院批准,但每学期事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六周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MPAcc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参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MPAcc学生在学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医院证明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 MPAcc项目主任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MPAcc学生因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等,应休学半年。

  第十八条 MPAcc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的MPAcc学生申请复学,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学校指定医院健康证明,经复查确认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MPAcc学生因非健康原因申请中途停学,经教务管理部门及MPAcc项目主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办理相关手续。但在校期间,保留学籍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和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保留学籍的MPAcc学生需在保留学籍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教务管理部门申请复学,经教务管理部门及MPAcc项目主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MPAcc学生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MPAcc学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MPAcc项目提出,主管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

  (一)硕士生学位必修课程考试两门不及格者;或有一门学位必修课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 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者;

  (三)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四) 因病休学一年内不能治愈,且无法坚持学习者;经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癫痫或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擅自离校超过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七)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八)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四周未注册者。

  第二十四条 MPAcc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发任何学习、学历证明:

  (一) 因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滞留不归者;

  (二) 假期出国探亲、旅游逾期不归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未复学者。

  第二十五条 MPAcc学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向MPAcc项目申请保留学籍一年,超过一年不复学者作放弃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MPAcc学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MPAcc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MPAcc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不能再申请退学。已退学的MPAcc学生,不能复学。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九条 MPAcc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论文工作及其他教学实践环节,成绩优秀,且A占大多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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